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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尺度指导意见出台

宣布日期:2023.10.07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近日就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尺度提出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指导意见提出,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尺度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水平等因素确定。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域实际情况,在指导意见划定的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尺度的基础上,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尺度(参考值)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凌驾10%。具体执行尺度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实施。尺度制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各地在制定尺度时应充实考虑促进探矿权出让市场活跃,降低探矿权取得门槛,不与资源储量挂钩。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尺度按指导意见划定的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尺度执行。

指导意见划定,起始价=起始价尺度×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事情水平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

此外,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尺度按指导意见划定的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尺度执行。(摘自中国矿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