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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宁静治理的若干划定》

宣布日期:2021.09.28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停止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宁静事故发生,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宁静治理,切实增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宁静羁系,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宁静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宁静治理暂行措施》等执法、规章,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适用于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生产等工程施工和作业运动的宁静治理和监视。

第三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对工程进行发包的,严格凭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宁静治理暂行措施》划定进行发包,其中对井下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除爆破承包单元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元不得凌驾2家、小型矿山承包单元不得凌驾1家,严禁对采掘工程进行转包。勉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建设本单元采掘施工队伍,逐步取消采掘工程对外承包,或者实行整体托管。

矿山规模品级划分凭据《关于调整部门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尺度的通知》中的分类表执行(见附件)。

第四条  发包单元应当落实外包工程宁静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元实施统一治理。发包单元应当配备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和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工程技术人员,其主要卖力人(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承包单元执行宁静生产执法规则、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等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视检查。

发包单元应当建设外包工程宁静生产绩效考核机制,制定考核细则,对承包单元及其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宁静生产绩效考核。

发包单元的上级企业应当将外包工程纳入宁静治理规模,实行监视检查,不得以增加公司层级等方式下放宁静治理责任。

第五条  发包单元应当组织承包单元及其项目部建设健全外包工程协同事情机制,配合建设宁静生产委员会,定期研究宁静生产问题,将外包工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宁静教育培训、领导带班下井、事故陈诉与快速处置等事情纳入协同事情规模。

第六条  发包单元应当凭据《企业宁静生产用度提取和使用治理措施》的要求,足额提取宁静生产用度,并凭据外包工程宁静设施和宁静治理需要,准确测算外包工程宁静生产用度,并在宁静生产治理协议中明确外包工程宁静生产用度使用规模、额度或者单价比例,保障宁静生产所需投入,并监视承包单元凭据制定的宁静生产用度使用计划执行。

第七条  发包单元与承包单元在签订工程承包条约时,应当进行宁静技术交底,签订宁静生产治理协议,并在10日内抄送发包工程所在地矿山宁静羁系部门。

第八条  承包单元应当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宁静治理暂行措施》划定,取得非煤矿山宁静生产许可证和相应品级的施人为质,并在其资质规模内承包工程,严禁资质挂靠。承包单元及其项目部应当凭据执法规则划定,设置宁静生产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宁静生产治理和技术治理人员,主要卖力人、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并经考试及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冒用他人资质,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及格后上岗。

项目部按划定应当配备与工程施事情业相适应的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注册宁静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事情经验的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

第九条  承包单元及其项目部应当建设健全宁静生产治理制度,落实全员宁静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  承包单元及其项目部卖力人对外包工程宁静生产用度的治理和使用卖力,严格依照承包条约和宁静生产治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确保宁静生产用度使用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承包单元及其项目部应当制定年度宁静生产用度使用计划,建设健全宁静生产用度使用制度和台账。

第十一条  承包单元及其项目部应当切实履行宁静生产治理协议约定的各项责任,依照有关划定制定施工方案,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事情,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特种作业、动火作业、交织作业等高风险作业治理。承包单元及其项目部主要卖力人必须到岗履职,项目部主要卖力人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卖力人。

第十二条  承包单元下设项目部的,应当制定宁静生产检查计划,主要卖力人(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领导班子成员对所属各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宁静生产现场检查,建设检查台账,重点检查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人员持证上岗、宁静培训与应急演练等落实情况。

项目部、未设项目部的承包单元主要卖力人应当每周对作业现场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宁静生产检查,重点检查作业现场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增强隐患排查治理并实现闭环治理。

承包单元上级企业应当定期对各承包单元及其项目部开展全面监视检查,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宁静措施并监视实施到位。

第十三条  承包单元及其项目部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制定应抢救援预案,并与发包单元应急预案相衔接,实时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以及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术的培训和演练运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十四条  矿山宁静羁系部门发现发包单元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追究相应责任。

(一)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宁静生产条件的承包单元的;

(二)未将承包单元纳入统一治理规模的;

(三)未按划定足额提取并拨付宁静生产用度的;

(四)强令承包单元违法违规生产或者冒险作业的;

(五)要求承包单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宁静的工艺、设备的;

(六)强令承包单元对未完成或者已完成但未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七)未向承包单元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的;

(八)强行提供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设备、质料,影响宁静生产的;

(九)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宁静事故的;

(十)存在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矿山宁静羁系部门发现承包单元及其项目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追究相应责任。

(一)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资质挂靠行为的;

(二)承包单元及其项目部未按划定设置宁静生产治理机构,配备宁静生产治理和技术治理人员的;

(三)不能保证将发包单元投入的宁静资金落实到位,将宁静资金挪作他用的;

(四)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宁静的工艺、设备的;

(五)未建设健全全员宁静生产责任制和宁静生产治理制度,或者未严格执行的;

(六)不按设计组织施工的;

(七)职工不切合入职条件或者未经培训上岗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九)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宁静事故的;

(十)接纳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承包资格的;

(十一)存在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发包单元、承包单元、项目部及其主要卖力人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划定,纳入宁静生产领域严重失信名单治理,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矿山宁静羁系部门应当将辖区内发包单元与承包单元及其项目部统一纳入羁系规模,凭据分级、属地治理的原则,检查外包工程宁静生产治理协议,承包单元的企业隶属关系、资质品级、宁静生产治理制度、宁静生产治理机构、工程技术人员和宁静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宁静投入等情况。

承包单元不履行法定职责、泛起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生产宁静事故的,矿山宁静羁系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承包单元及其上级企业直至总部主要卖力人的责任。

矿山宁静羁系部门发现矿山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元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转送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置惩罚。

第十八条  本划定由国家矿山宁静监察局卖力解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