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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的决定

宣布日期:2021.09.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的决定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聚会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聚会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宁静生产事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宁静生产事情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掩护人民生命宁静摆在首位,树牢宁静生长理念,坚持宁静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标,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宁静风险。

宁静生产事情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宁静、管业务必须管宁静、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宁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元主体责任与政府羁系责任,建设生产经营单元卖力、职工加入、政府羁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视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元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宁静生产的执法、规则,增强宁静生产治理,建设健全全员宁静生产责任制和宁静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宁静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宁静生产条件,增强宁静生产尺度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宁静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宁静生产水平,确保宁静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凭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设健全并落实全员宁静生产责任制,增强从业人员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执法、规则划定的有关宁静生产义务。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是本单元宁静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元的宁静生产事情全面卖力。其他卖力人对职责规模内的宁静生产事情卖力。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条,修改为: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制定宁静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宁静生产计划应当与领土空间计划等相关计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宁静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宁静生产羁系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设完善宁静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凭据宁静风险管控要求,进行工业计划和空间结构,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元实施重大宁静风险联防联控。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宁静生产事情的领导,建设健全宁静生产事情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实时协调、解决宁静生产监视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服务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物区等应当明确卖力宁静生产监视治理的有关事情机构及其职责,增强宁静生产羁系力量建设,凭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治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元宁静生产状况进行监视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凭据授权依法履行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宁静生产事情实施综合监视治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宁静生产事情实施综合监视治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宁静生产事情实施监视治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宁静生产事情实施监视治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凭据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视治理部门。

应急治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宁静生产事情实施监视治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增强宁静生产监视治理事情。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卖力宁静生产强制性国家尺度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统筹提出宁静生产强制性国家尺度的立项计划。国务院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卖力宁静生产强制性国家尺度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宣布事情。国务院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宁静生产强制性国家尺度的实施进行监视检查。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体例宁静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果真并接受社会监视。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对本单元宁静生产事情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设健全并落实本单元全员宁静生产责任制,增强宁静生产尺度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元宁静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元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元宁静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设并落实宁静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事情机制,督促、检查本单元的宁静生产事情,实时消除生产宁静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元的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七)实时、如实陈诉生产宁静事故。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元的宁静生产治理机构以及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加入拟订本单元宁静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加入本单元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纪录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元重大危险源的宁静治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加入本单元应抢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元的宁静生产状况,实时排查生产宁静事故隐患,提出革新宁静生产治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元宁静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元可以设置专职宁静生产分管卖力人,协助本单元主要卖力人履行宁静生产治理职责。

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生产经营单元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宁静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改动、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元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将本单元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宁静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存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十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建设宁静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凭据宁静风险分级接纳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建设健全并落实生产宁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接纳技术、治理措施,实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纪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实时向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陈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元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十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增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宁静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十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元应当增强对施工项目的宁静治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人为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划分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元。

十五、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勉励生产经营单元投保宁静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划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元,应当投保宁静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规模和实施措施由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元发生生产宁静事故后,应当实时接纳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宁静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执法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十七、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从业人员在作业历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宁静责任,遵守本单元的宁静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治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八、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肩负宁静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划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宁静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正当性、真实性卖力。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肩负宁静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设并实施服务果真和陈诉果真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陈诉。

十九、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设举报制度,果真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宁静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考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质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卖力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视察处置惩罚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置惩罚。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置惩罚。

二十、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因宁静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凭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划定提起公益诉讼。

二十一、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设宁静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纪录生产经营单元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元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实时向社会通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证券监视治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元及其有关从业人员接纳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增强对生产经营单元行政处罚信息的实时归集、共享、应用和果真,对生产经营单元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事情日内在监视治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果真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元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视,提高全社会宁静生产诚信水平。

二十二、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国家增强生产宁静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设应抢救援基地和应抢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宁静生产应抢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勉励生产经营单元和其他社会力量建设应抢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抢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抢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牵头建设全国统一的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域的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宁静信息收罗、宁静羁系和监测预警,提升羁系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二十三、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服务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物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凭据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事情职责。

二十四、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事故视察处置惩罚应当凭据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事情,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元和人员提出处置惩罚建议。事故视察陈诉应当依法实时向社会宣布。事故视察和处置惩罚的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制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卖力事故视察处置惩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视察陈诉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实时向社会果真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元和人员,应当凭据有关划定追究责任。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肩负宁静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陈诉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肩负宁静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陈诉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元肩负连带赔偿责任;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宁静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事情;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二十六、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未履行本规则定的宁静生产治理职责的,责令限期纠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纠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元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未履行本规则定的宁静生产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宁静事故的,由应急治理部门依照下列划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二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元的其他卖力人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未履行本规则定的宁静生产治理职责的,责令限期纠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宁静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宁静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凭据划定设置宁静生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宁静生产治理人员、注册宁静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元以及矿山、金属冶炼、修建施工、运输单元的主要卖力人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未凭据划定经考核及格的;

(三)未凭据划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凭据划定如实见告有关的宁静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纪录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纪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凭据划定制定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凭据划定经专门的宁静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十、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八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纠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纠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凭据划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宁静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宁静设施设计或者宁静设施设计未凭据划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元未凭据批准的宁静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宁静设施未经验收及格的。

三十一、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九条,增加两项,作为第四项、第八项:(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宁静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改动、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元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三十二、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设专门宁静治理制度、未接纳可靠的宁静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挂号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见告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划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部署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宁静治理的;

(四)未建设宁静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凭据宁静风险分级接纳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凭据划定陈诉的。

三十三、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元未接纳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元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元未凭据划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宁静治理的,责令限期纠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元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人为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元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宁静责任,不平从治理,违反宁静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元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元未凭据国家划定投保宁静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纠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纠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元违反本规则定,被责令纠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纠正的,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纠正之日的越日起,凭据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十八、将第一百零八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元主要卖力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规则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划定的宁静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划定的宁静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宁静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发生生产宁静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元除要求其依法肩负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治理部门依照下列划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宁静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治理部门可以凭据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元处以罚款。

四十、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本规则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治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决定;其中,凭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划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元及其主要卖力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凭据国务院划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治理处罚的划定决定。

四十一、将第一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凭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尺度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尺度。

四十二、对部门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六条中的“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修改为“应急治理部门”,第三十一条中的“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修改为“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第四十条中的“吊装”修改为“吊装、动火、临时用电”。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生产宁静事故责任人员”修改为“生产宁静事故责任单元和责任人员”。

(三)将第十九条中的“宁静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宁静生产责任制”。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的“门路运输单元”修改为“运输单元”,“储存”修改为“储存、装卸”;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储存”修改为“储存、装卸”。

(五)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中的“锁闭、封堵”修改为“占用、锁闭、封堵”,“出口”修改为“出口、疏散通道”。

(六)将第六十四条中的“监视执法”修改为“行政执法”。

(七)删去第六十八条中的“行政”。

(八)将第八十四条中的“第八十七条”修改为“第九十条”。

(九)删去第九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中的“可以”。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凭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