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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宁静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停止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宁静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

宣布日期:2024.03.29

为坚决防范停止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宁静事故,针对当前矿山宁静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宁静生产责任

矿山企业主要卖力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必须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宁静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宁静生产岗位责任制;对宁静治理责任不落实、宁静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置惩罚处罚,凭据“谁投资、谁受益、谁卖力”严肃追究主要卖力人执法责任。

矿山宁静羁系监察部门必须增强干队伍伍自身建设,强化制度约束和源头治理,建设健全执法全历程监视机制,切实提升发现问题息争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对应当发现的宁静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恒久失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的,启动责任倒查机制,凭据“谁检查、谁签名、谁卖力”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宁静生产委员会必须增强统筹协调,牵头负有矿山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建设健全联合执法和事情协作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单元严格履行职责,形成事情协力,严防漏管失控;对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造成事故的,凭据“管行业必须管宁静、管业务必须管宁静、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宁静”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要严格落实矿山宁静属地责任,增强矿山宁静羁系机构和队伍建设,细化落实市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宁静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厉攻击无证开采、隐蔽事情面作业、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行为。

二、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矿山企业必须建设健全宁静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常态化开展“三违”行为自查自纠,严格动火作业、爆破施工、煤仓清理、运输提升、密闭启封等要害环节风险管控,增强地面吊篮等设备、“三堂一舍”等设施消防宁静隐患排查。对同类重大事故隐患重复泛起、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从严追究企业主要卖力人责任,有上级公司的,严肃倒查上级公司主要卖力人责任。

矿山宁静羁系监察部门要借鉴中央生态情况掩护督察做法,接纳“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夜查、杀“回马枪”等检查方式,综合运用通报曝光、追责问责、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等处置惩罚手段,去在要害时、打到要害处;要统筹井上和井下、露天和井工、煤矿和非煤,配齐配强专业执法人员,发挥行业专家、退休技安人员作用,奔着具体问题去,直插现场深入开展排查整治,严禁搞形式走过场;要建设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实行台账化治理,动态清零;要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难点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落实专人指导,资助解决实际问题。

三、重拳出击“打非治违”

各级矿山宁静羁系监察部门要严厉攻击矿山种种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并果真曝光。要建设便捷、有效的举报途径,勉励社会民众和从业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陈诉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宁静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要通过矿井人员定位及漫衍、风量分配、用电量监测、产量来源、运输量来源、瓦斯涌出量来源、涌水量来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所在等逐因素分析比对,深挖细究隐蔽事情面作业、整合技脱期间偷采、宁静监控系统造假、违规分包转包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矿山企业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严肃处置惩罚,并通知供电部门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公安机关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依法依规提请地方政府关闭。

四、强化重大灾害治理

矿山企业必须按划定接纳钻探、物探、化探等要领相互验证,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并接纳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对灾害矿井该判定不判定、该戴帽不戴帽、不按灾害品级设防或者判定弄虚作假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对发生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险事故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矿,必须停止作业、严肃追究责任,并由地方煤矿宁静羁系部门对企业瓦斯防治的机构、人员、装备、制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估,经评估不具备防治能力的,不得恢复生产。对探放水造假、禁采区采掘作业、极端天气不撤人的,必须按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处罚。对露天矿山边坡角、台阶高度、平盘宽度等不切合设计要求的,或者边坡监测系统达不到相关划定要求的,责令立即制定宁静措施、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

五、鼎力大举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矿山企业必须严格实施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鼎力大举提升从业人员宁静意识和宁静素养,配备宁静生产治理机构和人员(“五职”矿长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结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五职”矿长和主要卖力人每年必须接受矿山宁静监察机构会同羁系部门组织的专门宁静教育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宁静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并经培训考核及格后方可上岗,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

从业人员必须熟知种种灾害避灾路线、地面修建场所的宁静疏散通道和自救逃生要领;不熟悉避灾逃生路线,或者不能熟练使用自救器等紧急自救装备的,不得部署上岗作业。严厉整治关闭占堵消防通道、逃生通道行为,确保生命通道流通。

严格矿山宁静培训机构执业能力监视检查,坚决整治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等乱象。增强矿山宁静培训治理,细化完善种种矿山从业人员宁静生产教育培训的频次、内容、规模、时间、考核等划定要求,严格执行教考疏散。对矿山宁静治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满足划定要求,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主要卖力人责任。

六、严格项目审批和宁静生产许可

省级矿山宁静羁系部门必须严格矿山建设项目宁静设施设计审查,严格宁静生产许可证治理,严把复工复产关,实行审查审批终身卖力制。新建和改扩建后煤矿产能不得低于30万吨/年,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攻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庞大的煤矿;积极推动各地进一步提高铁、铜、金、石灰石等重点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尺度。通常宁静准入、复工复产验收事情违反法式、降低尺度、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必须推倒重来,并严肃追究有关单元和人员责任。

七、强化矿山宁静国家监察督政

国家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必须坚持严的基调,坚持多约谈、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多曝光,将责任、压力层层通报到下层末梢。国家矿山宁静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当好地方党委和政府矿山宁静“吹哨人”,对矿山宁静重大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实时向当田主要卖力同志通报移办,对辖区矿山宁静生产突出问题和对策建议,实时向省级党委和政府主要卖力同志专报,切实让地方主要卖力同志掌握矿山宁静真实状况。要对地方和煤矿保供指标开展宁静评估,对放任违规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的,要实时介入“督政”。对矿山宁静问题久拖不决或者对整改函、建议函不落实不反馈的地方政府,严肃约谈政府主要卖力同志并通报上一级党委和政府。

八、严格事故视察和警示教育

矿山企业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事故信息报送,对事故信息报送不实时造成严重结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元和人员责任。建好用好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运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加大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奖励、联合惩戒、提级视察力度,构建“不敢瞒”“瞒不住”的长效机制。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并全程跟踪督导事故视察。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切合宁静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灾害严重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必须进行智能化革新。因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导致事故发生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单元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治理。

矿山宁静羁系监察部门必须把宣传教育融入日常,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制作警示教育片,集中开展从主要卖力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切实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加大典型事故案例媒体曝光力度,警醒各地、各部门、各矿山企业深刻罗致教训,切实做到“一方失事故、多方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气氛。